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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交通】 | 文明出行 我承诺!

编辑:徐初栋 2023-03-31 11:34
公益广告 | 文明出行 我承诺!
  文明出行 我承诺:
  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分别简称《道安法》《道安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按道行驶,驾驶摩托车要走最右侧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要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走最右侧车道。
  文明行车,自觉摒弃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按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骑行接打电话、随意变道、随意调头等交通陋习。



  安全驾驶,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



  在接送孩子上下学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乱停车、不载人超员(摩托车只能载1人)、戴安全头盔。同时,摩托车后座不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教育引导身边的亲属、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道行驶、佩戴安全头盔、不超员等。



  对他人不文明的交通陋习和交通违法行为要敢于当面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制止。
  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自觉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将依法接受以下处罚。
  摩托车未靠右行驶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7条第10项规定,罚款100元。
  电动车(非机动车)不按道行驶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4条规定,对非机动车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罚款20元;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8条第7项规定,罚款100元,记2分。
  随意变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7条第12项规定,罚款100元。
  随意调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8条第5项规定,罚款150元。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依据《道安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71条第1项规定,罚款300元,可并处15天以下拘留。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8条第1项规定,罚款150元,记6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依据《道安法》第91条第1款和110条第1款,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普通摩托车载人超员的,
  依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70条第9项规定,罚款200元。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的,依据《省办法》,罚款50元。
  非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依据《道安法》第93条第2款和《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5条第10项规定,罚款20元,并可拖移车辆。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根据《省实施<道安法>办法》第65条第13项,罚款20元。
  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按《道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转发:徐玲华
  审核:黄秀珍
  监制:冯荣珍
  来源:文明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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