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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编辑:徐初栋 2024-05-23 16:21
龙岩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龙岩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龙工劳监函字〔2024〕3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我市渐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8〕76号)规定,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室外露天场所或33℃以上的室内场所工作。
  三、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规定的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其中: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12元/天;6-9月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260元/月或12元/天。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
  四、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七、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龙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龙岩市总工会代章)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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