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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入选全省十佳案例!《生活·创造》杂志刊登市总工会两篇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编辑:徐初栋 2024-02-04 10:54
点赞!入选全省十佳案例!《生活·创造》杂志刊登市总工会两篇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近日
  《生活·创造》杂志刊登
  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和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雇佣关系”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申请破产社会保险金应先行支付》
  入选全省十佳案例!



  《生活·创造》杂志是一本由福建省总工会主管主办,以服务职工、服务工会、服务基层为办刊宗旨的刊物。长期以来,该刊物坚持讴歌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坚持为广大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
  2024年第2期《生活·创造》“为你说话办事”栏目中,刊登《2022年度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十佳案例汇编(二)》文章,其中,龙岩市总工会入选两篇优秀案例——《“雇佣关系”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企业申请破产社会保险金应先行支付》,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雇佣关系”不能掩盖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4日起,李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物流司机,工资按照运输趟数、远近以及吨数计算,月薪约1.3万元,由该公司财务谢某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发放。在职期间,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物流公司还经常拖欠工资。2021年8月14日,李某驾驶运输大挂车时不慎起火、车轮爆胎,李某在灭火的过程中头部受到撞击,造成右侧丘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直接导致李某双目失明。李某申请工伤但因无劳动合同未被认定,向法院起诉后又无果,于是来到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龙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李某案件后,指派法援律师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分析后,法援律师认为李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非雇佣关系,满足工伤赔偿条件。2022年4月14日,法援律师协助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确定事实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又协助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龙岩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以“李某自认雇佣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物流公司与李某在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物流公司以李某在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过程中,自认李某与被告谢某存在雇佣关系,且李某驾驶车辆不属公司所有而是登记挂靠在龙岩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为由,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为判断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工资按量计酬,李某微信记录显示李某接受物流公司直接管理,物流公司亦无法提供登记挂靠公司对李某进行管理或直接发生联系的相关证据,因此李某与物流公司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中,往往涉及多种用工方式,劳动关系判定存在诸多难点疑点,给工会实施法律监督和提供法律援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物流行业企业常用车辆登记挂靠方式来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甚至签订各类劳务合同“锁定”雇佣关系,让劳动者不自觉形成“雇佣劳务关系”的想法,一旦劳动关系认定遇到阻力时,往往不够自信、不敢坚持维权,本案中,工会“娘家人”耐心真诚、一援到底的法律服务给了职工巨大的勇气,最终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案件负责人:龙岩市职工服务中心 叶冬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 黄家焱

  企业申请破产社会保险金应先行支付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黄某在龙岩市某鞋业公司上班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及手掌被冲压机压碎,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五级。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龙岩市某鞋业公司应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用共计27.5万元,鞋业公司没有支付。2018年1月26日,黄某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2年3月,黄某来到龙岩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处理情况】
  龙岩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黄某请求后,指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黄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了解到龙岩市某鞋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已经入破产程序。工会立即指派法援律师为黄某提供援助,协助黄某向龙岩市社会劳动管理保险中心提出先行支付申请,后被驳回,经过两审行政诉讼,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保险中心应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广大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减轻工伤对职工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中要求先行支付的条款,有效确保职工能够及时获得补助,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
  本案中,龙岩市某鞋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无可执行财产和可分配的金额,即使职工债权作为第一清偿顺位,其清偿可能性也基本丧失,黄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支付的条件,社会劳动管理保险基金应当向黄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负责人:龙岩市总工会 刘丽雯,福建元威律师事务所 伍小杰 廖鹏

  编辑 | 徐玲华
  校对 | 刘丽雯
  审核 | 黄秀珍
  监制 | 卢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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