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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案 | 安全生产事故,那些你不知道的……

编辑:徐玲华 2017-09-27 18:10
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权利?在事故调查中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呢?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案例】——
       据某地发布消息: 8月1日19:30分左右,某市A县一农村客运车辆(车号闽XXXXXX)发生坠桥事故,车辆核定载客19人,车上实载19名,其中放学后乘坐此车的学生17名,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市、县有关方面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并组织省市专家全力抢救。
       截止8月3日23时,4名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市、县已相应成立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3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后续工作。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引申】——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因为这是一辆客运车,存在生产经营性质,如果能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性,那就可以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什么规定的权利?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是其法定权利,《安全生产法》、《工会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都作了规定。涉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当然,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是指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工会在事故调查中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事项呢?
       事故中的职工个体,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弱势群体,工会作为职工的“娘家人”,绝不能允许职工在受到身体伤害甚至生命不复存在的情况下,经济上、名誉上受到损害。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伤害职工的利益,同时做到有理有节,工会在参与伤亡事故调查中应把好“三关”:
      一要把好“立场”关,切忌身份发生颠倒。工会作为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一定要有自己的独立思考,不能人云亦云被人牵着鼻子走,不能一言不发当老好人,更不能因错就错有意无意地为管理部门推卸责任。否则,极有可能“屁股坐错板凳”。为此,在伤亡事故调查中,工会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权利的心态,把自己摆在被伤害职工利益维护者的位置上来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要把好“调查”关,防止主次原因被颠倒。在事故调查中,由于事故直接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特别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带来的显性特征,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成为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用来推卸管理责任的一大法宝。工会要从管理上找问题,从管理上查责任,维护了事故调查应有的严肃性。
       三要把好“场面”关,不要被“专业术语”把吓倒。在伤亡事故原因分析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是主管部门占据对行业熟悉的优势,引经据典、口若悬河,工会往往被这种场面所慑,只好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上“同意”了事。为此,工会干部除了要加强平时的业务学习外,事故调查过程中,一查硬件是否做到本质上的安全,即查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劳保用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工作现场是否有安全隐患等;二查软件是否做到本质上的安全,即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管理上是否说到做到。三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合理。如果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本身存在缺陷或问题,判定职工违章结论就站不住脚。


编辑:徐玲华
供稿: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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